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兼職加班費怎麼算?

兼職勞工的年資,應從受僱日開始起算,如果有一天從兼職轉為正職,或者從正職轉為兼職,過去的年資都可以合併計算。 兼職勞工的薪資一樣不得低於基本工資(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23,800元,每小時為158元 [2] )。 所以按時計酬者,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;按日計酬者,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工作時數後的金額;按月計酬者,不得低於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的每月基本工資。 兼職勞工如需在平日工時外再加班時,例如平日工時是4小時,若加班4小時以內,合計總工時還不到法定正常工時8小時的話,薪資則由勞資雙方來議定,但是無論如何,都不能低於時薪158元。 如果1天總工時超過8小時,還是要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,加成計算加班費,也就是前2個小時加給1/3以上,後2個小時加給2/3以上 [3] 。

資遣費怎麼算?

資遣費的計算主要以員工受雇的年資為基準,又分為舊制和新制兩種算法:兩者以民國 94 年 7 月 1 日開始施行的〈 勞工退休金條例 〉為分界,在 勞退條例實施後入職 的員工, 資遣費一律適用新制 ;而在 勞退條例實施前入職 的員工, 可以選擇全部使用舊制或新舊制混合 ,若選擇後者,則會將 勞退條例實施前的年資和實施後的年資分開計算,並分別適用舊制和新制。 舊制下的規定,是 每工作滿 1 年,就應發給 1 個月平均工資(包含薪水、獎金、加班費等)作為資遣費 ,未滿一年的部分,則依比例計算,並且是 以月為單位 ,工作未滿 1 個月也視為 1 個月。

試用期可以領資遣費嗎?

A:在勞基法中,並沒有試用期的規範,即使雇主與員工訂定了試用期之規範,勞工仍在勞基法保障範圍之內,與一般勞動契約並無差異,如是在《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》之情況下解雇員工,即便是處在試用期,仍可以領取資遣費。 但若雇主是在《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》因勞工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的情況下解僱勞工,不管是不是試用期,皆無資遣費可領。 Q:領資遣費需要繳所得稅嗎? A:不一定,這取決於資遣費的金額。 資遣費屬於「退職所得」,因此依照財政部國稅局的規定,若資遣費超過課稅門檻,超過的部分就需併入年度綜合所得中申報課稅 1. 領取總額在180,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,所得額為零。 2. 超過180,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,未達362,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,以其半數為所得額。

什麼情況可以領資遣費?

Q: 什麼情況可以領資遣費? 當員工處於「非自願離職」之情況時,得以領取資遣費。 根據《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》規定,雇主若提前終止勞動契約,應依規定給發給勞工資遣費。 而根據《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》規定,當發生歇業或轉讓、虧損或業務緊縮、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、業務性質變更有必要減少勞工、勞工無法勝任其職位時,有權預告勞工終止契約。 Q:資遣的預告期有多久? 其實雇主資遣勞工的預告時間,與勞工提出離職的預告時間,幾乎是相同的計算方式,根據《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 》規定,雇主的預告期間如下: Q: 資遣費怎麼算? Lily的平均工資為40,000元,自2020年1月1號開始工作,離職時總工作年資為1年10個月15天,資遣費計算方式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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